《网络犯罪防治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:与翻墙相关的条款解读
2026 年 2 月 3 日,公安部就《网络犯罪防治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 其中若干条款涉及代理工具、跨境网络与”规避监管”的软件服务。 本文根据频道信息梳理相关内容。
本文仅解读征求意见稿的公开条文,不代表最终立法结果。 具体条款与执行细则以正式发布的法律文本为准,仍需进一步观察。
频道摘录的相关条款
根据频道 2026 年 2 月 3 日引用的公开征求意见稿(附了官方链接):
- 第十四条第六款:将”其他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电信、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认定的、 专门用于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或者具有规避监管制度功能的设备、软件、工具、服务” 纳入规制范围;
- 第四十四条:国家网信部门统筹采取技术措施阻断来源于境外的违法信息; 网络运营者发现用于违法犯罪的域名、地址、账号、线路、应用程序应及时阻断并报告;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违反规定制作、销售、提供相关设备、软件、工具、线路、服务;
- 第五十八条:对上述违规的制作、销售、提供、使用行为设定罚则—— 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,情节严重可并处拘留。
频道的解读
频道给出了一个关键观察:
以前总说翻墙安”入侵计算机系统”的罪名不合适,现在给补上一个合适的了,“有法可依”。
也就是说,这次立法的意义在于为规制”规避监管功能的工具/服务”提供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据, 而不再依赖此前被认为不够贴切的其他罪名。
条款重点指向谁
从征求意见稿的措辞看,处罚条款的核心对象是**“提供侧”—— 制作、销售、提供工具/软件/线路/服务的行为。这与近年 机场主被抓案例所反映的执法方向一致: 打击的重心在运营者和销售者**。
条款中”使用”一词也出现在第五十八条中,但普通个人使用者的具体适用范围与执行标准, 需要以最终正式法律及其实施细则为准——征求意见稿阶段不宜过度解读。
对普通用户的影响
- 这是征求意见稿,不是生效法律:最终文本可能调整,不必据此恐慌;
- 趋势值得关注:结合数据安全条例的变化看, 监管框架在持续细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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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险提示
法律政策类信息务必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,不要轻信社交平台上的过度解读或危言耸听。 本文基于频道引用的公开征求意见稿转述,任何据此做出的判断都应等待正式立法确认。
后续应该关注什么
- 征求意见稿是否通过、正式文本的最终条款;
- 实施细则对”提供”与”使用”的界定;
- 执法实践的实际走向。